一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,且子公司不少于5个;
二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计超过一亿元;
三、集团各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;同时,也要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条件。
一、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(母公司盖章)的《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二、由母公司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》(母公司盖章)和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并注明被委托人的具体授权事项、权限、期限;
三、集团章程(母公司盖章);
四、申请加入团体及承认团体章程之文件;
五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;
申请材料: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证明,分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,分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。
六、集团成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说明:企业法人依照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的,适用本规范。
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“中国企业登记网”查询,《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》、《授权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》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提交原件。递交复印件时,应注明“与原件相符”,并由总公司盖章。